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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春發言人 |What The法 S2 |EP04 想發投機財,可以用爆紅梗圖申請商標嗎?》
影片大綱
溫馨提醒:本集知識含金量極高!歡迎分享給所有對議題有興趣的朋友,青春發言人將完整解惑!
如果想蹭網路熱度發個投機財
可以把網路上爆紅的「梗圖」或「流行語」
重新找人設計後拿來註冊成自己的商標嗎?
這樣的做法究竟是「參考」還是「剽竊網友創意」?
拿來註冊商標賺錢,說得通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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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的故事是這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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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名網球選手小薇在首次挺進單打4強,取得空前好成績之餘,也留下了一個轟動全台的「V字型壓線畫面」,「V for Victory」的口號在網路上瘋傳、成為許多梗圖素材。
其中成衣批發商灰哥看準這波熱度,把這個「V for Victory」的V字壓線梗圖重新設計後,拿去註冊商標,打算製作各種週邊商品販售,但最後卻遭到智慧財產局駁回,原因是灰哥的商標不具識別性!
雖然是爆紅梗圖
但已經重新找設計師設計,為什麼會不具識別性?
這種網路爆紅梗圖的著作權到底屬於誰?
註冊商標真的那麼難嗎?
*青春編溫馨提醒:「What the 法?」全系列影片,主持人酸言酸語、顛倒是非,請務必留神,有時意在言外,推薦您斟酌觀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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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小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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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說明:因為商標識別性,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,而且會在具體案件個案來判斷,判斷標準有時會有所不同,可能會被質疑審查不一致,因此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修訂了「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」,裡面提到對於識別性更細緻的規範,想要暸解更客觀的審查標準的觀眾,歡迎去找來看看!
涉及法條:
◆「商標法第18條」
商標,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,得以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、立體形狀、動態、全像圖、聲音等,或其聯合式所組成。
前項所稱識別性,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,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。
◆商標法第29條第1、2項:
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,不得註冊:
一、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、用途、原料、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。
二、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。
三、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。
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,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,不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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