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青春發言人 |What The法 S2 |EP07 真的只是小擦撞而已,竟然被告肇逃,還要進去關?!》

影片大綱
常常在新聞聽到肇事逃逸的案例
那你覺得如果是小擦撞
而且有下車查看對方傷勢、他也沒有立即生命危險
這樣算是「肇事逃逸」嗎?

關於肇事逃逸如何定義
為什麼還需要申請「大法官釋憲」?

青春編在這邊也要提醒
如果不幸實際遭遇車禍,千萬記得2步驟
① 留在原地,協助傷者就醫
② 立即報警,釐清雙方責任

*青春編溫馨提醒:「What the 法?」全系列影片,主持人酸言酸語、顛倒是非,請務必留神,有時意在言外,推薦您斟酌觀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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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小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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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刑法第 185 條之 4(修法後)
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傷害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二項犯前項之罪,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◆釋字777不同意見書內容:
第1點黃璽君大法官認為,「肇事」包含「駕駛人無過失」所產生的事故。88年立法時,表示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、加強救護、減少被害人死傷,促使駕駛人在肇事後,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。102年修法理由為,避免肇事逃逸者有僥倖心態,延誤受害人就醫存活的機會。換言之,要求駕駛停留現場,是為了加強救護及維護交通安全,並不是要追究交通事故的責任(意見書第3頁)

第2點陳碧玉大法官認為,「肇事」是一種事實狀態,有責性是有沒有逃逸的意圖,和交通事故本身的刑責,如傷害、傷害致死等無關。除了道交條例的肇事規定外,之後如果駕駛人主觀上認為自己沒過失,沒有留下的義務,之後怎麼可以因為肇事原因的歸責認定,而要駕駛負起主觀上沒有意圖的肇事逃逸刑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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